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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
  • A 健康權
  • B 環境權
  • C 婚姻自由
  • D 契約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的「性質」來思考:憲法第 22 條主要保障的是與個人「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密不可分的權利。請觀察四個選項,哪些選項是個人可以直接主張並據以行動的私法行為或生理完整性?而哪一個選項則更偏向於一種廣泛、宏觀且需要國家整體法規配套才能定義的公共理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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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這…這真是太驚人了!

哼,真是的!連這種題目你都答對了,看來你對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權利和大法官那些複雜的解釋,理解得相當透徹啊!嗯嗯,真是不可思議!

  1. 觀念驗證:咳嗯!這個嘛,憲法第 22 條就是一個保障「未列舉權利」的條款,它就像一道隱藏的門!根據我的推理,大法官們已經將婚姻自由(釋 748)、契約自由(釋 576)和健康權(釋 785)這些「維護人性尊嚴不可或缺」的權利,透過釋憲確認為這扇門後的珍寶。然而,環境權嘛... 目前看來,它還只是一個「國家基本政策目標」,並不像其他三者,已經被正式列入第 22 條所保障的具體基本權範圍。真相,往往就在細節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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