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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A 縣為保護自然環境,避免光害對於野生動物與觀星活動之影響,特制定「A 縣光害防治自治條例」。該條例規定 A 縣特定區域內之商家旅店於晚上 10 時後須熄燈,或使用防光害燈具;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甲為位於該區域內之民宿,某日卻違反前揭規定,A 縣政府遂裁處甲 1 萬 2 千元罰鍰。甲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訴願管轄機關)B 提起訴願。試問:若 B 認為原裁處不當,其得否撤銷原處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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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自治條例」、「訴願」、「不當」這三個關鍵字,應立刻聯想到「地方自治事項之訴願審查範圍」爭點。原則上訴願可審查違法與不當,但為尊重地方自治,依訴願法第79條第3項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處分僅能作「合法性審查」,不得作「妥當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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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中央主管機關(訴願管轄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審查範圍是否及於「妥當性」而得據以撤銷原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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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事項之訴願監督
💡 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處分之訴願,僅得就合法性為審查。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地方自治事項處分
審查範圍 合法性 + 妥當性 僅限合法性
法規依據 訴願法第1條 訴願法第79條第3項
不當時處置 得撤銷或變更 應予駁回
💬對自治事項之監督應尊重地方自主,上級機關僅具適法性監督權。
🧠 記憶技巧:一般案件『合法加妥當』,自治事項『違法才撤銷』。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訴願法第79條第3項的特別限制,誤用第1條的原則認為不當即可撤銷。
委辦事項之監督範圍 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 地方制度法撤銷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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