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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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刑事訴訟法「單一案件」與「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運用。解題時應先界定「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案件,接著套用刑訴法第267條導出起訴效力及於未起訴部分;再依實務見解說明「移送併辦」的促請注意性質,並論述單一案件不得割裂起訴之法理,最後依刑訴法第303條第2款得出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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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裁判上一罪之起訴不可分效力、實務上「移送併辦」之性質、單一案件割裂起訴之禁止,以及法院對於單一案件重行起訴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起訴詐欺取財罪之效力及於一般洗錢罪(起訴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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