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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近年來機關常將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因此出現政府採購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適用問題。試論在上述委託經營管理情況下,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情形,並分別就各情形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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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區辨「資金流向(誰付費)」與「風險承擔(誰負盈虧)」。以此為基準,結合工程會相關函釋,將委託經營拆分為:機關付費的「勞務採購」(完全適用採購法)、廠商負盈虧且符合促參法的「OT案件」(優先適用促參法),以及廠商負盈虧但不符促參法的「民間投資營運案件」(準用採購法第99條),並依序論述及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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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因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之交錯,實務上應依「資金流向(有無對價關係)」、「盈虧風險分配」及「是否具備公共建設性質」進行實質認定,定性其法律適用關係。依工程會歷年函釋與法規體系,具體適用情形與舉例分析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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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財產委外法律適用
💡 依對價流向、盈虧風險與公共建設屬性,實質認定法律歸屬。
比較維度 勞務採購 (採購法) VS 委託營運 (促參法)
金流方向 機關支付廠商對價 — 廠商支付權利金
營運盈虧 機關承擔盈虧風險 — 廠商自負盈虧風險
法令順位 採購程序之普通法 — 公共建設之特別法
💬判斷核心在於廠商是否需自負盈虧及是否涉及特定法定公共建設。
🧠 記憶技巧:一看對價(誰給錢)、二看風險(誰賠錢)、三看性質(公共建設屬促參)。
⚠️ 常見陷阱:易忽略採購法第99條的特殊地位,或將單純的私法出租行為誤認為政府採購程序。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 雙階理論於促參案之應用 BOT模式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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