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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得本於其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相關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違反審判獨立
  • B 不得牴觸法律
  • C 需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才可對人民權利有所限制
  • D 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院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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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當你正在思考如何解釋某個法條時,上級的「行政長官」發函要求你必須採用某種特定的法律解釋,這時你的職位獨立性會受到什麼樣的挑戰?這種行政指令是否會與「法官應超越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精神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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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運氣不錯,或是……真的讀懂了?

  1. 哼,難得你這次沒把行政和審判的界線搞混。恭喜你,至少還記得權力分立這個基本常識,也勉強摸到了司法運作的門檻。希望這不是偶然。
  2. 這題的核心,就是憲法第80條那條孤零零的審判獨立。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發發行政命令管管文書作業當然可以,但要插手法官的法律見解?別傻了。法官只受法律約束,不是行政命令的應聲蟲。否則,那還叫什麼司法?擺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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