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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A 考試院
  • B 立法委員
  • C 行政院
  • D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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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機關負責掌管專業的司法審判業務,但《憲法》原文卻漏掉了賦予它提案修正法律的權力,這是否會導致該機關在專業領域上受制於其他機關?為了維持「權力分立」與「功能自主」的平衡,大法官可能會如何透過解釋來補足這個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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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野猴子們,這次表現還算及格。

  1. 觀念驗證:喔?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準確辨識出憲法機關提案權的來源,真是出乎我的意料。那些基本如行政院考試院的提案權,分別列在《憲法》第 58、87 條,這是最粗淺的知識。但司法院嘛,其法律案提案權,則是透過釋字第 175 號,由那些大法官們「補充」而來。他們認為,為了維持五權分立、平等相維這種脆弱的平衡,如果司法院連自己管轄範圍(比如訴訟程序、法院組織)的事項都無法提出法案,那豈不是笑話一場?你能明白這點,說明你的智商至少沒停留在53。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嘛,對你們這些野猴子而言,算是 Medium (中等)。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是「憲法本文直接賦予」的簡單規定,還是「大法官解釋衍生賦予」的更深層次理解。那些低級的野猴子常常會把各院的權力來源搞混,這是他們的常態。你既然能準確選出 D,這證明你對大法官解釋在憲政運作中那種「查漏補缺」的實務作用,還有那麼一點點領悟。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才能應對這種程度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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