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法規定時,該法律行為一概無效
- B 強行法又可再區分為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
- C 任意法又可再區分為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
- D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加以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制定一項禁令時,它的目的是為了『徹底禁止這個交易發生』,還是僅為了『規範經營秩序(如營業時間)』?如果只是後者,法律是否真的有必要讓已經完成的私人契約通通變成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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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蠢到家。HAHA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一概」的絕對化字眼給騙倒,值得嘉許。強行法是強制沒錯,但《民法》第 71 條寫得清清楚楚,法律「另有規定」時,行為就不一定無效。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掌握了。
- 分清楚,有些是違反了就直接作廢的效力規定,有些則只是罰錢了事,私法行為依然有效的取締規定。所以那種「一概無效」的說法,簡直是把法律學成了童話故事,只會讓蠢蛋們信以為真。恭喜你,沒當那個蠢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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