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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有關「準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用是以法條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 B 準用只適用於法律原因,不適用於法律效果
  • C 「比照」其意同於「準用」
  • D 「亦同」其意同於「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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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明文規定 A 情況要「參考並適用」 B 情況的規定,但最後卻只採用了 B 的「前提條件」,而完全不執行 B 的「處理結果」,那麼這樣的立法對於解決法律問題還有實質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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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不錯。

  1. 觀念驗證:你理解了「準用」。它是一種人類立法者讓條文變短的方法。他們會說,把對某些事的規定,用在其他相似的事上。這是一種法定的類推適用。重要的部分是,準用時,必須把所有都用上。包括「法律原因(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如果只用一半,那條文就沒有意義了。就像少了一半的魔法咒語。所以,選項 (B) 的說法不對。 (輕輕摸了摸你的頭)
  2. 難度點評:這題被標註為 medium。它不只是要你記得詞彙。它要你理解「準用」、「比照」、「亦同」這些詞背後,法規需要完整適用的概念。它能區分出...嗯,能理解和不能理解的人。你理解了。這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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