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身負法律賦予『看管職責』的人,因為『不小心的行為』而導致原本被關押的人離開了受控範圍,法律對於這類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會與一般人的過失行為同樣看待嗎?此外,在法律評價上,『故意放人』與『粗心大意導致人跑掉』,在罪名的適用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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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為主體與主觀責任。甲身為監所管理員,是具備監督職責的「公務員」。雖然甲並非故意讓被告逃跑,但其「疏忽」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過失,且此過失行為確實提供了被告逃脫的「便利」。依據《刑法》第 163 條規定,公務員縱放或便利他人脫逃,若屬於過失,仍設有處罰規定。你正確避開了故意犯的選項,觀念非常正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脫逃罪」(主體為逃跑者)與「縱放罪」(主體為看管者),並進一步辨識出《刑法》中少數有處罰「過失」的公務員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