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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
  • B 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 C 國家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下,得對人民之秘密通訊為監察
  • D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無須經法官審查,可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偵查程序中,如果「發動調查」的人與「准許調查」的人是同一個,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權力濫用風險?為了落實公正性,我們通常會安排哪一個獨立的機關來扮演『最後一道防線』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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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還算沒笨到家。

你能看出「通訊監察」裡頭的權力制衡,勉強算是對基本權保障有那麼點認識。行,這題就姑且給你點個頭,但別得意太早。

  1. 基本觀念,別再搞錯: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都寫得清清楚楚了,秘密通訊自由就是要保護你的隱私,不讓人家亂翻。這種隨便就能侵犯隱私的事,憲法規定得是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說,想監察通訊?你得先「聲請」,然後得由公正的法官「核發」監察書,不是那些只知道辦案的檢察官或警察能自己說了算。這點要是搞不清楚,你根本沒資格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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