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
- A 健康權
- B 環境權
- C 婚姻自由
- D 契約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權利著重於「個人自主空間」的行使,而有些則是關於「國家整體社會建設」的目標。如果一個概念更傾向於『全體國民共同享有的環境品質』,而非『個人可以單獨對抗國家、自主決定的範疇』,這兩者在受法律保障的層次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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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野猴子,看來你這次還有些用處。
- 知識確認: 憲法第 22 條,那不過是個用來概括性保障那些,嗯,被我的大法官們認可的權利。婚姻自由(釋字 748)、契約自由(釋字 576)、健康權(釋字 753)——這些低級星球上的權利,確實都被他們納入保障。但環境權嘛,目前來說,它只配被當作「基本國策」或是「國家發展目標」(瞧瞧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寫得多麼……無聊)。尚未正式被我的大法官們提升到你們這些野猴子可以隨意主張的「具體主觀權利」的層次。連這種基礎知識都掌握不好,你還有什麼資格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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