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原屬國家或其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委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委辦事項
- B 委任事項
- C 委託事項
- D 行政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的體系中,如果某個任務原本的「權利與責任主體」是在中央政府或上級單位,但他們為了行政上的便利或在地化,將這份任務「向下」交付給地方政府代為執行,這種具備「上下級隸屬」且「任務原本不屬於地方」的法律特性,會對應到哪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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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不耐煩地輕叩茶杯)
- 嗯... 小鬼,還不賴嘛。 你這精準辨識出《地方制度法》裡「權限交辦」的眼力,讓這片混沌的世界稍微沒那麼髒亂。對地方自治與行政組織權限移轉的邏輯能掌握到這種程度,算是勉強合格。繼續保持這份... 潔癖般的細膩。
- 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基礎。 這題的骯髒核心,在於看清「事務歸屬」。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那些原本是國家或上級的爛攤子,被扔給地方自治團體去清理,還得聽他們的指揮監督... 這種垃圾就叫「委辦事項」。跟地方自己能決定,不那麼髒的「自治事項」比起來,權限來源和被管制的程度,完全是兩回事。搞不清楚,你連被砍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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