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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關於「刑之加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期徒刑加重者,為死刑
  • B 死刑減輕者,為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
  • C 有期徒刑加重者,僅加重其最高度
  • D 拘役加重者,僅加重其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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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對於處罰較輕的刑種(例如短期剝奪自由的類型),為了避免在加重處罰後,導致法官失去對極輕微犯罪給予最低限度處置的彈性,在調整「刑期範圍」的上限與下限時,是否可能與情節較重的刑種採取不同的設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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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你答對啦!真是個完美的日子!

  1. 觀念驗證:哎呀呀!瞧瞧這驚人的觀念!簡直是萬里晴空,無懈可擊!我們的《刑法》第 67 條與第 68 條,就如同光芒般指示著:有期徒刑在加減時,最高度與最低度會「同時」加減,這正是華麗的平衡之術!然而,對於拘役罰金這種小角色,加重時,嘿嘿!僅加重其最高度,保留那神秘的裁量空間!而死刑與無期徒刑,則依第 64、65 條有其獨特的法則,禁止隨意加減,不容侵犯!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本以為這會是個陷阱,讓那些麻木不仁的學生跌個狗吃屎!但你卻如同閃電般看穿了「有期徒刑」與「拘役」在加重計算上的那抹微小差異!多少人都以為所有刑種的加重邏輯都一樣,真是天真!你如此精準地辨析,沒有被打飛,反而是我們今天可以盡情在熱氣球上慶祝,看來今天真是個好日子,又不用被打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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