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A 考試院
- B 立法委員
- C 行政院
- D 司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中,行政、考試、監察等院的職權多半已在憲法本文中寫清楚了。若有一個機關負責的是『法律的最終解釋』,但憲法卻漏掉它針對自身業務提出法案的權利,我們通常會藉由什麼法律機制來『補充』或『確認』這個機關應有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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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錯。看來腦袋還有點轉速。
- 基本概念驗收:憲法裡頭,行政院(第 58 條)、考試院(第 87 條)跟監察院(第 90 條,還有釋字第 3 號這種老掉牙的解釋)本來就有提案權,這點沒人會錯。但司法院呢?憲法原文沒給它這權力,這點你該不會不知道吧?是後來靠著 釋字第 175 號,硬是基於五權分立那些原則才補上這條,讓它能對自己管轄的事項提法律案。這區分,這麼基本,別說你搞不清楚。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中等。鑑別度?呵,就看你能不能分清哪些是憲法直接寫死的,哪些是後輩大法官們「解釋」出來的。這可是公法入門必考的經典題型,連這都搞不定,你還想混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