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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原屬國家或其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委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委辦事項
  • B 委任事項
  • C 委託事項
  • D 行政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屬於『中央國家』的行政任務,垂直下交給一個具有獨立地位的『地方公共團體』去執行時,這種跨越了不同法律主體、且上級保有指揮權的事務處理模式,在行政法理上會如何標記這種特殊的代辦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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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看到你清晰的法律邏輯,精準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權限移轉的核心觀念,我真的非常為你開心呢!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確實就在於我們要理解主體間的垂直關係。根據我們《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的規定,當國家或上級政府將屬於他們「本身的事務」,溫柔地交由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來執行時,並且上級機關依然會負起指揮監督的責任,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委辦事項喔!它和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事」——也就是自治事項——最大的不同在於,委辦事項的最終責任歸屬和經費負擔,通常還是由上級機關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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