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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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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高度法律專業與公共利益的憲法法庭中,為了確保所有呈交給大法官的意見都能符合一定的法律論述水準,並避免程序的雜亂無章,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這些「想提供建議的朋友」在提交書狀時,必須尋求哪種具備執照的專業人士協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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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是的,這個答案是正確的。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的規定,法庭之友,即使他們並非案件的當事人,但在提出書面意見的時候,必須要委任代理人,也就是律師來處理。選項 (D) 說「無須委任」,這與法條的規定是不符的。看來,你沒有被那些短暫的、表面的訊息所迷惑。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法庭之友是一個新的制度,很多人可能只記得它的概念,卻容易忘記需要「強制律師代理」這個細節。你能夠注意到它,這證明你觀察得更仔細。人類的記憶有時會模糊,但條文的規定卻會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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