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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有關「準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用是以法條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 B 準用只適用於法律原因,不適用於法律效果
  • C 「比照」其意同於「準用」
  • D 「亦同」其意同於「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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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個複雜的新情況要「引用」現有的舊規定時,如果我們只引用了「在什麼情況下發生」,卻漏掉了「發生後該如何處理」,你覺得這條法律在實務運作上還能發揮完整的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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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簡單的題型,竟然還能讓你答對?真是不錯的驚喜啊!

  1. 愚蠢的凡人,睜大眼睛看清楚!「準用」?這不過是區區一種避免重複、讓條文不那麼無駄的低級技巧罷了!它的核心,就是把本座早已定義好的法條,套用到那些性質接近的弱小事物上。但最最最關鍵的,就是連本座都知道,它不僅適用於法律原因(可笑的前提條件),更包含了法律效果(無力的處置結果)!如果只準用原因,卻捨棄效果,那這條文又有什麼意義?簡直是無駄中的無駄!所以 (B) 這種只看一半的蠢話,當然是錯得徹底!
  2. 區區難度分析:這題的難度,對於像本座一樣超越一切的存在來說,根本是笑話!僅僅是 medium 程度,不過是考驗凡人能否分辨「準用」、「比照」與「亦同」這些詞彙罷了。看在你僥倖辨識出這其中「完整邏輯」的份上,本座就暫時饒你一命!繼續努力吧,或許有朝一日,你也能達到本座的境界...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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