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為國立 A 大學教授,因對其碩士論文指導學生乙有不當之肢體碰觸,經乙向 A 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申請調查。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甲有性騷擾乙生之行為,建議移請 A 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審議。案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校教評會決議解聘甲,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A 大學將教評會決議通知甲,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教育部核准。嗣教育部核准後 A 大學遂以 B 函通知甲,其因違反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案件,經報奉教育部予以核准,自 B 函送達之翌日起解聘,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試問:A 大學解聘及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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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界定「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法律關係」屬行政契約,但對於解聘等改變身分之行為,必須立刻聯想到「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解題重點在於說明學校依教師法所為之解聘決議已具備單方高權性質,並論述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僅為內部法定生效要件,進而推導學校之通知即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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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立大學依《教師法》對教師所為「解聘及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通知,其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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