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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涉嫌重傷害未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以甲罹有「思覺失調症」以及「酒精使用障礙症」,於實施犯罪行為時,確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不罰,而為無罪之諭知。又經評估後,法院以被告甲為預防被告未來因精神疾病影響而再為類似犯行,並避免因其疾病而對個人、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期之危害,且能使其獲得適當之治療處遇,並依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3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2 項規定,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4 年,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俟裁定確定後,檢察官送當地醫院執行。請論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我國刑法在「刑罰」之外,另設有「保安處分」,請說明保安處分之設置目的、主要內容及功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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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純理論論述題。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我國刑法採行的『雙軌制』,並以『責任原則(刑罰)』與『危險性原則(保安處分)』作對比。作答時依序開標論述其設置目的(特別預防、社會防衛)、主要內容(現行法規定之各類處分,注意釋字第812號已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以及其制度功能(隔離、治療、復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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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刑事制裁體系採行「雙軌制」,即以「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刑罰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側重於過去犯罪行為之報應與一般預防;而保安處分則以行為人之「未來危險性」為基礎,旨在彌補刑罰之不足,達致防衛社會與改善行為人之雙重目的。 【論述】

小題 (二)

甲因本案於裁判確定前受羈押日數共 175 天,是否可折抵監護處分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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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羈押」與「保安處分(監護)」之性質差異及折抵規定。思考時應先聯想刑法第46條關於羈押折抵之客體(僅限刑罰),再比較羈押(保全程序)與監護處分(醫療與社會防衛)之制度目的,並可補充新法「暫行安置」得予折抵之規定,藉由對比以突顯羈押不得折抵之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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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裁判確定前受羈押之日數,得否折抵監護處分之日數?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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