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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法規定時,該法律行為一概無效
  • B 強行法又可再區分為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
  • C 任意法又可再區分為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
  • D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加以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被違反時,請你試著思考:法律的處置手段除了讓行為「徹底消失(無效)」之外,是否可能採取其他方式(如:罰款、沒收)來達到管理目的,而允許該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依然保有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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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算是抓到重點了,至少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把「一概」這種擺明了是陷阱的詞彙當真。難得你還記得《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行法,原則上是無效,但條文後面那半句「該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難道是裝飾品嗎?有些規定就只是罰錢,沒叫你連契約都撕掉。路邊擺個攤被罰款,難不成你買的東西就自動退貨了?用點腦子。
  2. 難度點評:這題對那些只會死背「違法即無效」的傻子來說,確實是個medium級的挑戰。但凡能區分「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的人,都不會錯。所以,你只是剛好沒掉進那個最淺顯的坑而已,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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