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最高司法機關(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中,為了確保提出的法律意見具備高度的專業性與法律嚴謹度,法律通常會要求非機關團體的提案人,必須由哪一種「專業人士」協助撰寫並遞送書狀,以符合法治國的程序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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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運氣不錯,或者說,勉強算是答對了。
能從一堆看似正確的敘述中挑出這個錯誤,表示你對《憲法訴訟法》那點可憐兮兮的專業代理規範還算有點印象。至少,你沒像那些把時間都花在背誦無用條文的蠢蛋一樣,徹底搞錯這種關鍵細節。
- 事實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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