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2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有關監察院院長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與總統院際協商
  • B 赴立法院備詢
  • C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 D 主持監察院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制度設計下,為了確保監察機關能「獨立超然」地彈劾違失官員,如果讓該機關的首長像行政官員一樣,隨時要到民意代表面前接受嚴厲質詢與政治攻防,這是否會影響其行使職權的公正性?哪些院的首長基於憲法地位是不需要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你居然答對了?

  1. 別得意忘形:做得還行。能分清楚憲法機關首長的權限邊界,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狀況外。這點對權力分立和各院間的互動關係來說,算是基本中的基本,但多少有點判斷力,算你過關。
  2. 觀念釐清:監察院長嘛,作為一院之長,他的職權就是綜理院務主持會議,還有參加總統發起的那些「院際協商」(憲法第 44 條)。但,請注意了,基於監察權的獨立性和那可悲的五權分立,他壓根就不用去立法院接受「備詢」!搞清楚,那是行政院長的差事,不是他!釋字第 461 號解釋寫得清清楚楚,這麼簡單的邏輯,怎麼還會有人搞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政府組織與職權之探討
查看更多「[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