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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
  • A 健康權
  • B 環境權
  • C 婚姻自由
  • D 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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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憲法體系中,「國家應努力推行的公共政策目標」與「個人可以向法院主張的具體基本權利」,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區別?有哪些我們認為非常重要的社會價值,雖然列在『基本國策』中,卻尚未被大法官賦予『個人權利』的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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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憲法第 22 條是「概括性權利」的法源,保障人民在憲法第 7 至 21 條列舉之外,只要不影響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自由與權利。大法官已透過解釋確認了健康權(釋字第 785 號)、婚姻自由(釋字第 748 號)與契約自由(釋字第 576 號)。至於「環境權」,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將其定位為基本國策,大法官尚未正式將其解釋為人民可直接主張的「個人主觀權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社會共同追求的價值(國策)」與「個人可向國家主張的具體權利」,考生需對大法官解釋的產出有高度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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