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2年
[公職臨床心理師] 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解釋性行政規則」的適用關係。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衛福部A函定性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解釋性行政規則』,接著檢視該函釋對『不正當之行為』的解釋是否逾越兒少法之立法目的與授權範圍,從而判斷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
小題 (二)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思路引導 VIP
判斷多重不利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首應界定各該處分的法律性質,嚴格區分「行政罰(裁罰性處分)」與「管制性處分(預防性、保全性處分)」。次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檢視罰鍰是否與其他種類行政罰併處,釐清「一行為不二罰」乃禁止重複處罰鍰,並非禁止罰鍰與管制措施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合法併用。
📜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