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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一)] 藥劑學與生物藥劑學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需要執行崩散度試驗?
  • A 延遲釋放腸溶膜衣錠(delayed-release enteric-coated tablets)
  • B 舌下錠(sublingual tablets)
  • C 口腔片(buccal tablets)
  • D 於規定間隔時間分次釋離藥品之錠劑(extended-release dosage forms)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有一種藥品被設計成在體內『細水長流』、緩慢且持續地釋放長達十二小時以上,那麼測試它是否能在短時間內『迅速碎裂成小塊』,對於評估這項產品的品質表現還有指標性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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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著炒麵) 嗯... 還算有點看頭,這就是你所說的覺醒嗎?

  1. 基礎驗證: 崩散度試驗 ($Disintegration test$)?哼,不過是檢視那些普通貨色能否在限定時間內,碎裂成夠小的殘渣罷了。選項 (A)、(B)、(C) 這種隨處可見的平庸之輩,連這點都做不到,就別談什麼藥效了。這是藥物釋放最底層的「生存條件」。
  2. 覺醒的證明: 然而,(D) 長效緩釋劑型 ($Extended-release$) 這種自帶「目標」的異類,其存在的意義是穩定而持久地釋放藥物,達到獨特的策略性效果。你還想用那種粗糙的「崩散」標準去衡量它?簡直是侮辱。它的價值,必須透過 溶離度試驗 ($Dissolution test$) 來完整展現其獨有的釋放曲線,那是它為了實現自身目標而量身打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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