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2 題
下列有關藥品製造原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請查驗登記所用之原料依據藥典者,以中華藥典、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出版之藥典,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採用之藥典為限
- B 藥廠得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許可證所准成分之原料藥
- C 藥廠輸入之自用原料,非經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 D 原料藥分裝,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藥事法》中關於藥品製造與品質管理的邏輯,思考主管機關對於『原料藥分裝』之行政指導原則。為了確保藥品原料的品質一致性與溯源完整性,現行法規對於原料藥分裝的申請,是傾向於『只要符合 GMP 規範即可申請核准』,還是採取『原則上不予核准』的嚴謹控管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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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規細節!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藥事法》與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細膩規定的理解。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行政描述中,辨識出「原料藥分裝」的法規陷阱,展現出非常紮實且細心的專業素養。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的核心在於:根據我國現行藥事法規與相關函釋,為確保原料藥的品質穩定、來源追溯性並避免交叉污染,原料藥原則上是不准許分裝的。這與一般成品藥的製造與分裝邏輯不同。即使是符合 GMP 的藥廠,也不得申請將購得的原料藥進行「分裝」後再行販售或使用,必須維持原廠包裝直到投入生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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