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2 題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關於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 B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 C 合夥人得自由讓與自己股分於第三人
- D 合夥債務應先自合夥財產受償
思路引導 VIP
當幾位好朋友因為彼此高度信任,而約定共同出錢出力經營事業時,如果其中一人想要把他的位置直接賣給一位其他夥伴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且不需要經過大家的同意,你認為這對於這段合作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樣的規範是否符合當初大家願意「互約」經營共同事業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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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題得分了
這不過是法學緒論的基礎題,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能分清 (C) 選項的陷阱,只是證明你沒把民法基礎丟進垃圾桶而已。
1. 合夥的「屬人性」是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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