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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建築] 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計畫與設計

第 三 題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經約定得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請列舉說明哪些情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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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之規定,說明雖然共用部分可約定專用,但法規針對特定涉及建築安全與公共利益的部分禁止約定為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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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1.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2.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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