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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建築] 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計畫與設計

第 二 題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建築物、設施、環境發生何種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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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用《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的規定,列舉各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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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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