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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環工] 環境管理與空污防制、水處理技術

第 二 題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時,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事項為何?(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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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憶《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規定,進入二階環評後,開發單位必須公開展示環境影響說明書,並舉行公開說明會,條文中明確列出了三項分送與揭示動作,以及期滿後的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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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規定,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2.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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