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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生態] 生態學、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

第 三 題

2018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對「其他有效的地區性保育作為」(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有明確定義及宣導,請說明 OECM 之定義,並列舉 2 個案例或作法(不限地區)說明 OECM 在實務上之應用。(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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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需要說明 OECM 的定義,強調其有別於傳統「保護區」的特點:不以自然保育為首要目的,但客觀上達成了長期保育生物多樣性的效果。然後舉出兩個具體案例,例如軍事管制區、原住民傳統領域或友善生態的農林漁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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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ECM 之定義: 根據2018年「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第14屆締約方大會(COP14)的決議,「其他有效的地區性保育作為」(OECM)被定義為:「一個非保護區的地理劃定區域,其治理和管理方式能為原位(in-situ)生物多樣性保育帶來積極且持續的長期結果,同時兼顧相關的生態系服務,並在適當情況下支持文化、精神、社會經濟和其他在地價值。」 簡言之,OECM 與傳統「保護區」最大的差異在於:保護區的主要目標是自然保育;而 OECM 的設立初衷或首要管理目標可能不是自然保育(例如軍事、原住民生計、飲用水保護),但其管理方式在客觀上達成了有效且長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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