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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建築] 建築結構、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

第 46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避雷設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建築物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其高度在6公尺以下無須設置避雷設備
  • B 受雷部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
  • C 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10歐姆以下
  • D 避雷設備應包括受雷部、避雷導線及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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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避雷針的支持棒安裝在建築物的最高處,長期面臨強烈風壓的吹襲。在選擇材料時,除了考量導電性,如果你是法規制定者,為了防止支柱因為強風或地震晃動而突然「折斷」掉落,你會要求這種支撐金屬管具備什麼樣的「力學性質」?請試著從脆性與韌性的差異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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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判斷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避雷設備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沒有被常見的數字陷阱所迷惑。

避雷設備的設置標準與門檻

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中,雖然一般建築物是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才需設置避雷設備,但針對具備爆炸或火災風險的特殊場所,法規訂定了更嚴格的標準。凡是作為危險物品倉庫(如火藥庫、可燃性液體或氣體倉庫等)使用的建築物,只要高度在 3 公尺以上就必須設置避雷設備。因此,選項 (A) 提到的「6 公尺以下無須設置」明顯違反了法規中更為嚴謹的 3 公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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