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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環工] 環化及環微、廢棄物清理工程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範圍?
  • A 放射性廢棄物
  • B 污泥
  • C 廢輪胎
  • D 廢酸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物質具有會穿透物質、影響生物細胞的隱形能量,且需要極高科技的屏蔽技術與長達數千年的隔離期,你認為這類極具特殊危害性的物質,應該由負責清運垃圾、處理一般事業廢水的體系來管理,還是應該交由專門研究「核能能量」與「輻射安全」的法規與機關來專責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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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廢棄物清理法》的管轄權界限有著相當清晰的認識。在環境法律體系中,為了確保管理上的專業度與權責劃分,某些具有高度特殊風險的物質會由專門的法典進行規範,而不一定全部囊括在一般廢棄物管理的框架下。

法律管轄的排他性與專業化

依據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兩大類。雖然選項中的污泥、廢輪胎及廢酸分別屬於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廢棄物之範疇,但放射性廢棄物具有特殊的輻射物理特性,其安全管理由於涉及原子能專業,必須優先適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法》等相關核能專法,因此被明確排除在廢清法管制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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