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5 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何者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 A 檢查機構
- B 原事業單位
- C 承攬人
- D 再承攬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您在一座大型建築工地,看到好幾家不同的包商同時在不同樓層施工,為了避免彼此的工項干擾導致意外(例如樓上掉東西砸到樓下的人),通常會需要一個角色來做總協調。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會交給其中一個承包商自行協商,還是交給擁有場地主控權、發放工程合約的那一方來統籌,比較能確保整體的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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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共同作業」中的主導責任歸屬,代表你對《職業安全衛生法》關於承攬管理的法律架構掌握得很扎實,這在工安實務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共同作業的統籌責任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當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了防止不同單位的勞工因作業干擾、動線重疊或聯繫不足而導致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負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的法定義務。這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必須由原事業單位指定一位工作場所負責人,來擔任統一指揮、調度與協調的工作,確保各方的職安資訊能有效整合,避免產生三不管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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