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緩刑宣告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1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
- B 緩刑前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得撤銷
- C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1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
- D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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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撤銷」一個人的緩刑,是因為這個人在被給予機會後,展現出「不值得繼續信任」的特質。如果某人在法院宣告緩刑『之前』,不小心(過失)犯了錯,這個『過去的意外』是否足以證明他在獲得緩刑『之後』依然具有社會危險性,進而需要收回他的緩刑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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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找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主要測驗刑法中「撤銷緩刑」的具體條件,而你清楚掌握了「故意」與「過失」在法條中的細微差異。
應撤銷與得撤銷之法定事由
根據刑法規定,撤銷緩刑分為「應撤銷」與「得撤銷」。依刑法第 75 條規定,不論是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都屬於應撤銷事由,這正是選項 (A)、(C) 為正確敘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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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宣告之撤銷
💡 區分「應撤銷」與「得撤銷」的法定事由與犯罪時點
| 比較維度 | 應撤銷 (刑 75) | VS | 得撤銷 (刑 75-1) |
|---|---|---|---|
| 犯罪主觀氣味 | 僅限「故意」犯罪 | — | 包含「故意」或「過失」 |
| 宣告刑期門檻 | 逾 6 個月有期徒刑 | — | 6 個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
| 緩刑前犯罪 | 故意犯 + 期內受重刑 | — | 故意犯 + 期內受輕刑 |
| 緩刑期內犯罪 | 故意犯 + 受重刑 | — | 故意(輕刑)或過失(有期) |
💬關鍵在於:緩刑前犯罪「不含過失」;緩刑期內犯罪「包含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