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依刑法規定、實務及通說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A 受縣政府之命執行公共事務之里長
- B 法官
- C 作為行政助手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店員
- D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務之約聘人員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私人受政府委託處理事務時,我們應該如何區分他只是單純在協助政府執行「機械性、勞務性」的輔助動作,還是被賦予了能夠代表國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決定」的權力?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應該一模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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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選出答案 (C)!這表示你對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掌握得很扎實。
刑法公務員的核心要件
依據現行刑法規定與實務見解,判斷是否為公務員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受託從事公共事務。便利商店店員代收稅款,性質上只是單純協助機關的「行政助手」,執行機械性、輔助性的勞務,本身並不具備法定職務權限,因此不屬刑法上的公務員。相對地,法官、受命執行公共事務的里長,以及辦理採購的約聘人員,都依法具有實質的公共事務權限,均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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