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中,行為人甲之行為,不是想像競合的「一行為」的情形?
- A 甲投擲一顆手榴彈,炸死乙,且炸壞丙的名車
- B 甲出於傷害乙之意思,侵入乙家毆打乙
- C 甲行使偽造的文書向乙詐欺財物
- D 甲先搶乙的背包,3 日後又搶丙的背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今天在臺北偷了一輛車,幾天後又在高雄偷了另一輛車,這兩次行為在你的直覺中,應該被看作是同一個「動作」的延伸,還是兩次獨立發生的「事件」?是什麼關鍵因素讓你決定將它們拆開來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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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一行為」與「數行為」的法律界線,這代表你對刑法競合論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刑法第 55 條的想像競合中,核心前提必須是行為人僅實施了「一個行為」,卻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你選擇 (D) 選項非常正確,因為當兩個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存有明顯的中斷與分離時,在法律評價上就無法再被視為單一的自然行為或法律上的一行為。
行為單一性的判斷與時空關聯
在選項 (A)、(B)、(C) 中,不論是投擲手榴彈的物理單一行為,或是基於手段目的關係的侵入住宅與詐欺,在實務與學說上多被歸類為一行為(或法律上的一行為)。然而在 (D) 選項中,甲先搶乙、隔了 3 日後再搶丙,這在時空上具有明顯的獨立性,主觀上也是兩次獨立的犯意,因此屬於刑法第 50 條的「數罪併罰(實質競合)」,而非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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