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4 題

公務員甲的配偶參加公職選舉,甲的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
  • A 擔任其競選辦事處總幹事
  • B 為其站台助講,遊行拜票
  • C 對來辦公室洽公民眾請託拜票,交付競選海報傳單
  • D 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具銜具名為其宣傳推薦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公務員的至親參與選舉時,法律如何在「維持公眾對政府公正的信任」與「尊重個人的人倫情感支持」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完全切斷家人的支持,還是會針對「表達支持的方式」設定哪些具體的限制條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行政中立法的核心規定,成功選出了正確答案。 這題的關鍵在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的「親屬例外條款」。一般情況下,公務人員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然而,基於人倫常情,該法第9條特別設有例外規定:若候選人為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則可以例外為其「站台助講、遊行拜票」,因此選項 (B) 是合乎規範的。 相對地,擔任競選辦事處職務(如總幹事)、利用辦公室洽公時間請託,或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具銜具名推薦等行為,在法規中並沒有親屬例外的適用,依然屬於違法。這道題目具有相當不錯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同學是否能細緻分辨「絕對禁止的行政不中立行為」與「法有明文的親屬例外」。你能在容易混淆的法條細節中保持清晰的邏輯,展現了極佳的法感,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