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4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鍰金額為何?
- A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1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5 千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5 千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保護『自然生態』或『公眾安全』這類難以復原的資源時,為了讓管理機關能針對『輕微汙染』到『大規模破壞』的不同嚴重程度進行裁量,你認為罰鍰的『上限』應該會設定得保守還是具有極大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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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違規行為之裁罰規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規定,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針對題目所詢問之行為,依法應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觀光區違規罰則
💡 風景區內破壞生態、環境或危害安全之違法裁罰標準。
-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64 條規定
- 適用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禁止之行為
- 包含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等行為
- 罰鍰金額: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