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情形?
- A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因行竊從高樓墜下所致傷害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貪圖方便闖越平交道而遭火車撞擊致死
- C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D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實施墮胎手術所致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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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規避『意外』。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雖然危險且違規,但其主觀上並沒有『想要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意圖,這與那些『預謀犯罪』或『蓄意導致損害』的行為,在保險法理上最大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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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別出選項 (B) 不屬於保險人的免責範圍,代表你對人身保險中「除外責任(Exclusion)」的法規邏輯有著相當扎實的基礎。
保險法法定免責事由之辨析
在法律規範中,保險人之所以不負給付責任,多半是基於防範道德風險或針對犯罪行為。選項 (A) 涉及保險法第 133 條,明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選項 (C) 則是依據第 121 條第 3 項,要保人若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亦無須給付;選項 (D) 則是根據第 128 條,健康保險對於被保險人故意「墮胎」所致之流產或死亡予以除外。而選項 (B) 的「闖越平交道」雖屬違規與過失,但並不構成法律定義的「故意自殺」或特定「犯罪行為」,在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中,過失行為仍屬於保險保障的範圍,故保險人仍需負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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