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滅失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B)契約終止權於保險事故發生後1個月而消滅
- C (C)保險人於賠償金額給付後,如未於15天之內終止契約,則不得行使終止權
- D (D)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未於 15 天之內終止契約,則不得行使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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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本保險的標的物毀損了一部分,這份合約原本約定的平衡已經被打破。在法律追求公平對等的精神下,你認為『決定是否要結束這段契約』的權力,應該是單方面擁有的,還是契約雙方都應該有權利重新評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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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與期限規定。根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因此,當部分滅失情況發生時,保險人與要保人確實皆享有終止契約的權利,選項(A)敘述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依據同法第82條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可知該終止權消滅的起算時點為「賠償金額給付後」,而非選項(B)所述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另外,關於天數的規範,同法第82條明文:「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此十五日的規定是指保險人若欲行使終止權,必須在終止前十五日向要保人發出預告通知,並非如選項(C)或(D)所述作為限制行使終止權的期限。綜上所述,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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