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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向A產物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甲屋因為地震倒塌全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火災保險契約終止
  • B (B)甲得向A公司請求返還全部保費
  • C (C)甲如能證明甲屋因不可歸責甲之事由倒塌,始得請求返還保費
  • D (D)甲如能證明甲屋因不可歸責甲之事由倒塌,得請求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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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合約是為了守護某個特定的東西,但現在那個東西已經徹底消失了,那麼這個『守護的約定』在法律上還有繼續存在的物理對象嗎?如果守護的對象沒了,這份合約的效力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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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標的滅失與契約效力之間的連動關係,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事故發生」與「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滅失」的法律效果差異,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保險標的滅失與契約效力

在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中,保險契約存在的基礎是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當保險標的物(本題中的房屋)因為「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地震)而導致全毀時,契約會因為失去了標的物而自動終止。至於保費的處理,依據**《保險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契約因第 81 條情事終止時,除保費非以時間計算者外,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已交付的保險費。選項 (B) 錯在要求返還「全部」保費,而 (C)(D) 提到的「不可歸責證明」並非法定返還保費的必要條件,只要符合第 81 條情事,依法即應退還未到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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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標的滅失之效力
💡 保險標的因非承保事故滅失,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 標的滅失與契約效力因果鏈

  1. 1 非承保事故 — 如火險標的因地震全毀
  2. 2 標的物滅失 — 投保的房屋已不復存在
  3. 3 保險利益消失 — 要保人失去可保財產利益
  4. 4 契約當然終止 — 契約效力向後失去其存在基礎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承保事故』造成,則為保險金給付與契約消滅。
🧠 記憶技巧:標的不在,契約斷開;火險避震,不賠不退。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D),認為不可歸責即可退還保費。法律規定標的非因承保危險而滅失時,契約是「終止」而非撤銷或解除,且無退費之法源依據。
保險利益 除外責任 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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