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與保險契約受益人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A)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但已聲明放棄處分權者除外
- B (B)死亡保險契約所指定之受益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作為受益人之遺產
- C (C)非經要保人同意或保險契約中載明,受益人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予他人
- D (D)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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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通常是為了保障『誰』的生命或經濟安全?如果原本預定要拿錢的人,在可以拿錢的事件(事故)發生之前就已經不在了,這筆錢應該歸給『原本想提供保障的人』的家族,還是歸給『沒領到錢就過世的人』的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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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的非常棒!你能精確識破選項 (B) 的陷阱,代表你對於受益權的歸屬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對受益人「生存」的要求。根據保險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這意味著,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Insured)死亡,他就失去了領取保險金的權利,這也是選項 (B) 敘述錯誤的原因。
未指定受益人時的遺產歸屬
那麼,萬一受益人真的先离开了,這筆錢該怎麼辦呢?這就涉及到選項 (D) 的核心觀念。依照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的原則,在死亡保險契約中,若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原指定的受益人已不存在(因不具生存要件)且未另行指定,該筆保險金額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而非受益人的遺產,這在遺產稅的規劃上也是極為重要的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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