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
- B (B)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取得要保人及利害關係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
- C (C)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取得要保人及利害關係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
- D (D)保險經紀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地址,以利寄送書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在數位化的傳輸流程中,若要取代傳統的紙本郵寄,你認為保險公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數位位址」,才能確保這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能精準地送到與這份契約權利最相關的兩個人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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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保險經紀人在電子化投保流程中的法規義務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夠在細微的選項差異中做出正確抉擇。
電子保單的資訊傳遞義務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第 3 項的規定,當經紀人公司招攬的業務是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時,為了確保電子文件能準確送達並建立有效的通知管道,經紀人公司應取得要保人(policyholder)及被保險人(insured)的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insurer)。選項 (B) 與 (C) 提到的「利害關係人」並非法律明文規範的對象,而選項 (D) 提到的寄送書面契約則與本題「電子保單」的數位化前提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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