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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請問下列關於保險法上「保險利益」概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為適法之利益,如屬違法利益則不屬之
  • B 須為客觀上屬於確定或可得確定之利益
  • C 須屬於得以金錢計算之利益
  • D 保險契約如欠缺保險利益者,法律效力尚屬未定,倘如經保險人同意者,則該保險契約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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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預防有人利用保險制度進行賭博或甚至犯罪,那麼當保險契約缺乏最核心的保護動機時,這種對社會安全有潛在威脅的行為,能僅靠私人企業的「點頭同意」就讓它變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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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核心價值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可是保險法契約論中的靈魂所在。

保險利益的要件與法律效果

在保險法規中,保險利益必須具備適法性(合法)、確定性(現有或可期待)以及經濟性(可用金錢估計),這正是選項 (A)、(B)、(C) 所涵蓋的正確認知。而關於選項 (D) 的謬誤,我們必須回歸**《保險法》第 17 條的規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利益是契約存在的法律基礎,旨在防止保險被當成賭博工具或引發道德危險。因此,這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一旦欠缺,契約效力即告喪失,並非「效力未定」,更無法透過保險人單方面的同意而使其變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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