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請問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所生請求權行使期限之『起算日期』」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對於危險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之日起算
- B 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C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利害關係人知情之日起算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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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在訂約時故意隱瞞了某些重要資訊,而另一方在當下完全無從得知。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讓「權利行使的期限」從資訊被隱瞞的那一刻就開始倒數,還是等到被隱瞞的那一方「發現真相」時才開始計算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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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由上述條文第一款明確可知,當要保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時,其期限應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而非自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之日起算,因此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解答。另一方面,選項B關於被保險人危險說明有隱匿等的起算日、選項C關於利害關係人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的起算日,以及選項D關於因第三人請求而生之請求權起算日,均分別符合該法條第一款、第二款與第三款的明文規定,皆屬於正確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