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請問下列關於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與發起人及股東出資種類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 B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得以現金或實物出資
- C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3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 D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3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得以現金或實物出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理機關的角度思考:為了確保一家提供專業鑑定服務的公司具備最基本的「賠償能力」與「財務穩定性」,在設立之初對於資產的「變現速度」以及「最低金額門檻」,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限制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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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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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題的考點非常明確,主要是針對保險公證人公司在設立初期的財務門檻與資金來源限制進行驗證。
設立資本與出資種類的法規依據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而在出資種類方面,為了確保公司營運初期的財務穩健度與流動性,法規嚴格規定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這點與一般公司法可能允許的勞務或實物出資(in-kind contribution)有所不同,是你判斷時需要特別留意的核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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