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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請問人壽保險契約如發生被保險人年齡不實情事時,下列關於該保險契約之法律效果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且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該保險契約無效且保險人無須退還保險費
  • B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C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無須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 D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不論年齡不實之錯誤究否可歸責於保險人,要保人均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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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122 條的對價平衡

這題的核心法源在於 《保險法》第 122 條。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對價平衡原則」。當被保險人年齡申報不實,導致實際繳交的保費與風險不符時,法律提供了補救機制。如選項 (B) 所述,若保費少繳了,要保人可以選擇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是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這完全符合第 122 條第 2 項的規定。反之,若保費多繳了,依同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則應退還溢繳部分,因此選項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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