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關於財產保險契約對於保險利益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作為保險利益
- B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C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貨物之所有權價值為限,有保險利益
- D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因之而失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貨運司機,不小心弄壞了客戶委託的貨物,保險公司理賠你的基礎應該是「貨物本身的所有權價值」,還是「你依法需要賠償客戶的責任額度」呢?另外,如果幾個合夥人一起幫公司財產買保險,其中一人退股把股份轉給其他人,你覺得為了這點變動,原本的保險契約有必要直接作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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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D) 的描述有誤,展現了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這題在實務上是一題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項 (C) 與 (D) 皆給分。這是因為這兩個選項的法律描述都與現行法規不符,導致它們皆屬於「錯誤」的敘述。
保險利益的法規界定與效力
根據**《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運送人(carrier)或保管人(custodian)**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是在其「所負責任限度內」有保險利益,而非選項 (C) 所稱的「所有權價值」。至於選項 (A) 與 (B) 則分別精確符合第 20 條與第 18 條的規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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