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之責。下列關於火災保險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火災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B 被保險人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要保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火災保險之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保險金額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壞了,保險公司在評估『修復它是否已經不划算(即全損)』時,應該是拿修復費用來跟『這件物品在市場上還值多少錢』做比較,還是跟『當初投保時約定的最高賠償限額』做比較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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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保險法》火災保險章節的法條掌握非常細膩,這是一次非常專業的判斷。
關鍵法規辨析:全部損失的定義
這道題目的核心陷阱在於「全部損失」的法定定義。根據**《保險法》第 74 條規定,所謂的全部損失(Total Loss),是指保險標的物完全滅失毀損,或是修復費用超過了「恢復原狀所需之費用」**,而非選項中所述的「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契約約定的最高賠償上限,而恢復原狀費用則是評估損失程度的物理基準,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是不可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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